【介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目前,全系统共有31个省级分行、339多个二级分行和1816多个县域营业机构,有一支5万多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专业队伍,服务网络遍布中国大陆地区。
建行以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服从服务大局、推进创新发展、遵循银行规律、坚持拼搏进取,在探索中前进,在改革中发展,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产品市场稳定、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泛筹集社会资金回流反哺“三农”,始终保持对“三农”领域的信贷净投放,已成为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了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政策制度体系,形成了独具农发行特色的核心业务能力。每年支持收购的粮食占商品量的60%以上、棉花占产量的50%以上,有效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卖难”和“打白条”问题。大力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形成了全方位、多领域的支农格局。业务规模、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大幅跃升,基本实现了资金自筹,消化了大量的历史包袱,内生性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融资贷款政策】
一、进口押汇业务
(一)产品名称:进口押汇业务是客户以进口货物物权作担保,向我行申请的用于支付进口货款的短期贷款。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两种结算方式。一般期限在3个月以内。
(二)服务对象:采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结算,流动资金不足或预期未来人民币升值,进口货物价格处于上升趋势,销售回款有一定的周期的进口企业。已在我行核定授信额度,且所经营商品周转期限较长。
(三)产品特点:减少资金占用,优化资金管理,增加资金使用效益。把握市场先机。取得货币汇率或利率红利。
(四)办理流程:向我行提出书面进口押汇申请;需在我行核定授信额度或申请单笔授信;押汇期限一般与进口货物转卖的期限相匹配。
二、海外代付业务
(一)产品名称:海外代付是指我行利用境外代付行的资金向客户发放的进口押汇贷款业务。特点是以境外代付行代为支付货款的方式发放贷款,不占用我行的外汇资金,类似于商业委托贷款,具体可分为进口信用证项下及进口代收项下的海外代付。
(二)服务对象:已在我行核定授信额度,且所经营商品周转期限较长。采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结算,流动资金不足或预期未来人民币升值,进口货物价格处于上升趋势,销售回款有一定的周期的进口企业。
(三)产品特点:不受国内外汇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满足企业的低成本融资需求。在进口货物销售前,由我行先行安排有关款项支付,有效缓解客户资金压力。取得货币汇率或利率红利。
(四)办理流程:客户提交进口押汇申请,我行会根据汇率情况为您安排,无需额外手续。
三、打包放款业务
(一)产品名称:打包放款是指客户凭出口合同及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正本,向我行申请的用于出口商品生产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一般期限在6个月以内。
(二)服务对象:已在我行核定授信额度,出口企业流动资金紧缺,装船前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不存在阻碍我方收汇的软条款。
(三)产品特点:收到信用证后即可获得资金用于备货,有效缓解出口企业在备料、生产和装运等阶段的流动资金压力。
(四)办理流程:提交打包放款申请书、国外销售合同、出口批文/许可证(如需)、正本信用证;与银行签订《打包放款合同》;
申请打包放款后,信用证正本须留存我行;正常情况下,信用证项下收款须作为打包放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客户在取得信用证下单据后,应及时向我行交单。
如果客户办理打包放款,应避免以下情况:信用证限制他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的;通过中间商开来的可转让的信用证;索汇路线迂回曲折的;开证行和偿付行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局势不稳定,属于外汇管制或受别国制裁的;信用证本身含有明显软条款的。
四、出口押汇业务
(一)产品名称:出口押汇业务是指应客户申请,我行在未收妥有关款项的情况下,对即期或远期付款单据有追索权地向客户给付对价,受让有关单据权利,向客户融通资金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一般期限在3个月以内。
(二)服务对象:已在我行核定授信额度。采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结算的出口企业,交单后有融资需求。
(三)产品特点:提早收回货款,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前结汇锁定成本。节约财务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四)办理流程:提交出口押汇申请书;信用证项下的押汇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限制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无法办理出口押汇;申请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需无信用证不生效或我行不能控制的软条款;偿付路径需清楚合理,不影响安全及时收汇;单证相符、单单一致,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开证行已经确认接受;
申请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应做到单单相符,单据符合合同要求;运输单据是全套物权单据,已办理有关货物运输保险
五、出口贴现业务
(一)产品名称:客户凭出口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及国外开证行承兑有关证明材料向我行申请提前获得出口货款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一般期限在6个月以内。
(二)服务对象: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企业,收到与我行有代理关系的开证行无条件付款承诺后有融资需求的。
(三)产品特点:减少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即期收回远期债权,缓解资金压力。规避汇率风险损失,锁定汇兑成本。手续便捷。节约融资成本。
(四)办理流程: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需在我行核定了授信额度或申请了单笔授信(客户办理开证行评级为标准普尔A 级(含)或穆迪A2 级(含)以上的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业务时不占用其授信额度,可以信用方式办理);收到开证行无条件付款承诺报文,并且开证行和我行有代理行关系;逐项落实信用条件后,签订出口贴现合同;我行保留追索权。
六、出口发票融资业务
(一)产品名称:客户在汇款结算方式下,完成交货后凭出口发票及货运单据等全套正本单据向我行申请提前获得出口货款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一般期限在6个月以内。
(二)服务对象:选择汇款方式结算,货物出口后收到货款前有融资需求的出口企业。
(三)产品特点:提前收款,加速资金周转。规避汇率风险。优化资金管理。加快应收账款周转。
办理流程: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我行核定了授信额度或申请了单笔授信;出口发票融资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期限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信用期加上合理的收汇时间确定;出口发票的信用期一般不超过120天,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
七、出口信保融资业务
(一)产品名称:客户在购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我行,以获得我行出口贸易融资。该产品不是单独的贸易融资产品,只是一个办理前提条件,投保中信保后可在我行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和出口发票融资等业务。
(二)服务对象:货物出口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在收到货款前有融资需求的出口企业。
(三)产品特点:有效规避买方商业信用风险和买方国家政治风险。
提高国际竞争力。降低融资成本。简化手续,节省营业开支。
(四)办理流程: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需在我行核定了授信额度或申请了单笔授信。
我行接受的出口信用保险的险种包括:
(1)信用证项下投保信用证保险或综合保险;
(2)非信用证项下投保特定买方保险、特定合同保险、统保保险或综合保险;
(3)船舶出口等业务投保买方违约保险。
八、融资性对外保函业务
(一)产品名称:融资性对外保函是指我行根据被担保人(债务人)或其反担保人的申请,以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受益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可按保函规定的条件向我行提出索赔,由我行履行偿付义务。
融资性对外保函包括:借款保函、租赁保函、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函、超过1 年的延期付款保函等。
(二)服务对象:需要在境外融资的客户。
(三)产品特点:满足企业境外融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
(四)办理流程:我行信贷业务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客户均可申请开立融资性对外保函。
客户申请开立融资性对外保函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缴存足额保证金的客户可不受此款限制);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在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履约诚意和能力,有合法、可靠和稳定的履约资金源;提供符合农发行要求的、足值的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必须按期向我行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对外担保项目的执行情况;
客户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应提供的材料包括:进出口经营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最近3年国际贸易及境外工程业务经营报告(包括进出口贸易及劳务总量、主要贸易产品和工程项目、主要融资方式及结算方式等)及本年度进出口贸易及工程项目的经营计划;申请保函的事项或被保证的主合同,协议及相关资料;证明反担保有效性的相关资料。
九、外汇贷款业务
(一)产品名称:外汇贷款业务是指我行以可自由兑换外币为计价单位,向我行业务范围内借款人发放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项目贷款,不包括贸易融资。目前仅办理1年以内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二)服务对象:有进口业务融资需求的客户(外汇贷款不能结汇,只能对外支付)。
(三)产品特点:减少资金占用,优化资金管理。把握市场先机。取得货币汇率或利率红利。
(四)办理流程:
我行信贷业务范围内有进出口业务需求的客户均可申请外汇贷款;
客户申请外汇贷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具备我行认可的AA-(含)以上信用评级;就近在我行国际业务经办行开立外汇贷款专户和外汇结算账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客户申请外汇贷款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按照我行标准格式填制的借款申请书。
相关基本资料:
(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
1.企业法人客户,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事业法人客户,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有效事业法人资格证书。
3.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效文件。
(二)从事需经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客户,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卫生、环保、能源等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居留)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居留)证明、签字样本及授权文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五)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税务登记证。
(七)验资证明文件及报告书。
(八)企(事)业章程或合伙、合作的合同或协议。
(九)近2年和最近月份(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报须经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并附审计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对客户的年度审计报告。经确认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应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经营收支情况的账表、凭证等资料。
(十)预留客户印鉴卡。
(十一)经营合同或其他反映客户贷款需求的凭证、资料。
(十二)办理政策性贷款的客户应提供自身从事该项业务的有效资质证明、有权部门准许其进行该项经营活动的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三)办理贷款保证担保的应比照上述要求提供保证人的身份或登记证明、经营管理资料、财务报告、印鉴签字样本及愿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等;办理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出质)人的身份或登记证明及其愿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材料等。
(十四)客户是集团公司中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应比照上述要求提供关联企业的相关登记、权利证明材料、经营管理资料、财务报告、印鉴签字样本等。
(十五)根据申请的贷款品种和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进出口贸易合同。
(十六)本地省级商务部门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十七)相关进出口贸易合同。
上述资料如需年检或发生过修订的,应提供最新的年检证明或修订文件。已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如以上资料已向我行提供且在有效期内,可不要求重复提供,由调查人调阅信贷档案获取有关资料。新开办客户如无法按要求提供资料,要给出合理解释。提供的资料应为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供复印件,但客户必须书面承诺其真实性并加盖法人公章。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网站资料整理)
编辑:李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