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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

发布时间:2017-12-06 10:03:00     来源: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网

【介绍】

中国银行全称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China Limited,简称BOC),成立于191225日,总行位于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号,是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航空租赁,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作为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7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等多项业务。20137月,英国《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公布了2013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位居第9位,与2012年排名一致。此外,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2012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名结果,中国银行以885.16亿元品牌价值排名第10位,较2011年排名上升1位,位居银行业第2位。20141112日,中国银行和德国第二大银行德国商业银行签署协议,以后可以直接从法兰克福为客户提供人民币支付。

【成立时间】

191225

【融资贷款政策】

一、流动资金贷款

(一)业务介绍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

(二)申请条件

1.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2.借款人须经我行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我行会根据评审的需要不定期调整确定准入级别,该级别应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4.借款人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银行认可的担保单位提供保证或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7.符合中国银行其他有关贷款政策要求。

(三)提交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5.贷款卡;

6.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一)业务介绍

银行为解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

(二)贷款种类

固定资产贷款分为下列各项用途的长期贷款、临时周转性贷款和外汇转贷款:

基本建设是指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活动。

技术改造是现有企业以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

科技开发是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并将开发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的活动。

其他固定购置是指不自行建设,直接购置生产、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设施的活动。

(三)产品特点

1.一般贷款金额较大;

2.一般期限较长,大都为中期(13年)或长期(3年以上)贷款且大部分采取分期偿还;

3.在贷款保障方式上,除了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外,一般要求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作抵押;

4.在贷款方法上,一般采用逐笔申请、逐笔审核。

(四)适用客户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五)申请条件

1.持有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3.借款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用状况佳,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

4.落实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

5.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6.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7.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8.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配套条件齐备,进口设备、物资货源落实;

9.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的,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三、进口信用证

(一)业务介绍

进口信用证是指银行应国内进口商的申请,向国外出口商出具的一种付款承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时,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

(二)业务范围

1.开立各种信用证,如即期、延期、承兑、议付、可转让信用证等;

2.业务处理包括开证、修改、审单、付款/承兑或拒付等(其中开证有授信开证和凭保证金开证两种);叙做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融资业务;协助进口商对外进行出口商资信调查,备货和船情查询等。

(三)产品特点

1.改善谈判地位——开立信用证相当于为出口商提供了商业信用以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增强了您的信用,您可据此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位;

2.货物有所保证——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可以使贸易本身更有保证,通过单据和条款,有效控制货权、装期以及货物质量;

3.减少资金占压——对于使用授信开证的进口商来讲,在开证后到付款前可减少自有资金的占用。

注:进口商开立进口信用证需占用企业授信额度,其相关规定及要求同流动资金贷款。

(四)适用客户

1.进出口双方希望对彼此的行为进行一定约定以提升贸易的可信度;

2.进口商品处于卖方市场,且出口商坚持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3.进出口双方流动资金不充裕,有使用贸易融资的打算。

(五)提交材料

1.申请开证时须提交开证申请书、贸易合同、外贸进口批文(如进口配额许可类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证明等)、外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如购汇申请书、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等)。

2.首次办理业务还须提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办理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手续。

(六)温馨提示

开立进口信用证,您将以承担较多银行费用为代价为出口商收款提供额外保证,因此建议您在合同签订时据此要求出口商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或提供其他便利。

四、银行承兑汇票(含敞口承兑)

(一)业务介绍

银行承兑汇票(含敞口承兑):指承兑申请人签发,委托承兑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产品特点

1.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通过中国银行信用的介入,保障买卖双方确立和履行合约,促进资金周转;

2.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通过部分保证金及担保或授信承兑的方式,可以实现短期融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

(三)适用范围

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境内同城或异地办理真实贸易商品交易结算时,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四)申请条件

1.承兑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和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承兑申请人与承兑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具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五)温馨提示

1.持票人如发现收受银行承兑汇票存有疑点应及时到开户行办理查询查复手续。

2.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应向承兑行申请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3.如客户对银行承兑汇票有保管和融资要求,可选择中国银行票据托管及附加产品。

4.在银行贷款规模管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办理敞口承兑解决企业部分融资困难的问题。

注: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承兑)需占用企业授信额度,其相关规定及要求同流动资金贷款。

五、票据贴现

(一)业务介绍

票据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有条件性叙做)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二)产品特点

1.票据贴现是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

2.贴现业务能为客户快速变现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手续方便、融资成本低;

3.客户可预先得到银行垫付的融资款项,加速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三)期限

最长期限6个月。

(四)适用客户

在中国境内经依法注册经营并持有有效贷款卡,能证明其票据合法取得、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五)申请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签发的有效汇票,基本要素齐全。

2.汇票的签发和取得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为基础。

(六)提交材料

1.初次在中国银行申请贴现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与原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

1)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贷款卡年审凭条(复印件);

4)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法规签发的、要素齐全、尚未到期、承兑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有效商业汇票。

六、黄金质押贷款

(一)业务介绍

黄金质押贷款指借款人以黄金做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人民币短期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二)产品特点

可以帮助客户实现黄金低囤高估,同时给予客户一定的融资,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经依法注册经营并持有有效贷款卡,并持有标金的客户,用于质押贷款的黄金应为中国银行承办交割库中托管的标准黄金(以下简称“标金”),“标金”应为国家认可的“标准黄金”精炼企业生产的99.99金和99.95金。且当年在中国银行质押的黄金总额不超过当地该品种黄金总产量的50%

(四)贷款条件

申请黄金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客户需为当地黄金生产或经营企业,且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正常,有一定实力,信誉较好,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在贷款行开立结算账户,争取客户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要求客户的存款、结算主要在中行办理,存款与结算的比例不低于中行贷款所占企业全部贷款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

3.持有中行承办交割库中托管的标金或中行承办交割库中的标金持有人同意为其贷款提供黄金质押;

4.客户需与中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保证自营和代理黄金交易资金全部通过中行清算,并需在借款合同中同意中行有权随时扣划客户资金以偿还中行贷款。有关协议、合同需经中行法律部门确认,以确保法律效力;

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使用规则】

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中国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化,发挥商业化银行的整体功能,加强对全系统信贷资金的统一管理,实现信贷资金的合理营运,保证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中国银行系统的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管理系指对本系统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营运的调节与监管,以及与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调控,比例管理,分类运筹,市场融通。

集中调控:总行对系统内信贷资金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以保证全行信贷总量的合理增长和资金的正常运行。

比例管理:按《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比例指标进行管理,保持资产与负债项目间的合理搭配,以负债制约资产,优化资产,分散风险,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分类运筹:在统一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对信贷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合理配置、灵活调度和有效运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场融通:根据本系统的资金状况,通过融资市场调剂资金余缺,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第六条 信贷资金管理是一项由各级行行长负责,各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全行性的工作。计划资金部门是信贷资金管理的综合部门,主要负责本行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和信贷资金营运计划的编制、分配、下达、调整、检查和考核;负责在辖内统一调度信贷资金,保持信贷资金的平衡。

第二章 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

第七条 中国银行在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过程中,总行要不断强化在全行范围内调度资金的能力,负责系统内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以增强中国银行的整体功能。

第八条 中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调控、分级负责”的体制。

总行集中信贷资金的配置权、调度权和调剂权,信贷总量的分配权。总行对全系统资产的流动性及支付能力负全部责任。

省级行(含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下同)按总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组织资金营运,负责辖内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和平衡,保证辖内正常支付。

第九条 信贷资金集中调控的主要方式为:

1.建立和完善系统内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2.吸收运用下级行的上存资金;

3.临时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4.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

5.核定结汇资金的比例;

6.办理银行间的长期契约借款;

7.通过融资市场进行资金的调剂;

8.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买卖、抵押和贴现。

第十条 总行对本系统的信贷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坚持纵向调度为主,横向融通为辅的调控形式;确定省级行保持资产流动性比例;对人民银行再贷款实行统借统还;统一领导全系统的融资机构;有偿筹集和运用信贷资金;根据市场变化运用利率等手段调节资金余缺。

第十一条 各级行要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编制上报信贷收支计划,经总行综合平衡报人民银行纳入全社会信用规划后,用于指导全系统的信用活动。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运用总量约束和风险管理机制,以保证货币信贷总量的健康适度。

第三章 信贷资金的比例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经营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努力实现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有机统一。

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中国银行的资本及负债制约资产总量及结构,运用管理目标和资产负债比例体系,对银行所经营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使之在总量上和结构上保持合理优化配置,从而提高中国银行综合运筹资金及抗风险的能力。

第十四条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坚持负债制约资产、资产负债结构对应、资产优化、风险分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贷款质量比例和资金利润比率。

第十六条 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系统、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形成从信贷评估、信贷决策到信贷检查相对独立、相互制约、有机联系的科学信贷机制,逐步降低信用放款比重,提高抵押、担保贷款和贴现比重;对信贷资产实行风险权数考核,控制风险资产比重;建立大额用款报告制度;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行均应成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机构,对其经营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负责。下级行要接受上级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要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质量管理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四章 信贷资金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行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大力吸收存款、合理发放贷款和有效组织资金营运,保证在负债稳定、资产流动及安全基础上获得收益。对贷款和其他资产全面实行期限管理。贷款投放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严格控制贷款,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建立自有资金补充制度。根据人民银行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总行要逐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使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

第二十条 各级行必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缴存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不得在人民银行账户上透支。

第二十一条 总行对省级行临时贷款实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原向基层行发放的信用贷款划转到总行后,总行统一作为临时贷款管理,实行“统借统还、逐级调拨、期限管理、灵活调剂”的管理原则。总行对临时贷款分两部分管理:

1.划转到总行的人民银行再贷款,总行按一年期的临时贷款管理,执行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同档次再贷款利率。总行将视各行业务发展和资金状况,适时调整这部分临时贷款余额。

2.总行为解决分行的临时性或季节性资金困难而给省级行发放的临时性贷款,严格实行期限管理,执行期限利率。各分行对到期的临时贷款,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如确有困难,可向总行申请展期。

第二十二条 系统内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各省级行要按照总行的规定及时缴存系统内存款准备金,总行可根据信贷资金宏观调控的需要,对缴存比例做适当调整,省级行辖内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办法由各行自定。

第二十三条 上存资金及多余资金的调剂。省级行在缴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清偿联行汇差和按规定归还总行的临时贷款后仍有多余资金应主动上存总行。上存资金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起存金额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行上缴总行的系统内存款准备金、上存资金及归还总行的临时贷款,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上划总行在人民银行开设的指定账户。总行对系统内存款准备金和上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总行和省级行的信贷资金不足、系统内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以及各地区之间季节差的资金需要等。

第二十五条 为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各级行可以持有一定数量的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并通过国债及有价证券的抵押、转让,保持其支付能力。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贷款的管理。房地产贷款系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由各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发放的贷款,分为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经办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分行只收取手续费,不获取利差收入,不承担经济责任。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必须纳入社会信用规划。自营性住房贷款纳入主管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并实行比例管理,单独考核。住房信贷资金必须自求平衡,不得使用拆借资金和其他借款发放住房贷款。

第二十七条 结汇资金的管理

1.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外汇指定银行实施结、售汇制。总行对本、外币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2.为确保中国银行结、售汇的信誉,各行必须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的管理,确保结、售汇资金的需要。同时,各行应经常对结、售汇业务及资金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及时报告总行,以便总行合理安排本、外币资金。

第五章 市场融通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银行系统外的资金融通要通过总行融资机构或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

第二十九条 总行对中国银行南方和北方融资中心实行统一领导。两个融资中心要根据总行对信贷资金宏观调控的要求,发挥辅助性资金调剂职能。两个融资中心主要办理本系统内、外的融资业务。各行跨省的系统内、外的资金拆借业务一般要通过南北两个融资中心,融资期限以短期为主,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除总行及省级分行外,以下各级行均不得进入市场融资。

第三十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省级行可设立主要为辖内行服务的融资中介机构,办理人民银行规定的资金融通业务。

第三十一条 对外融资要加强对合同和票据的管理,对汇划款项必须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融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短期资金融通要根据自身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入资金只限于规定用途,严禁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违章用途。

第三十三条 省级行用于拆出资金的来源,只限于交足法定准备金、系统内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归还到期的总行临时贷款、购买国库券和金融债券、清偿联行汇差以及上存总行资金后的剩余资金,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七天;可向融资中心拆出四个月以内的短期资金。

第三十四条 系统内的资金调拨和融通业务,一律按“917”会计科目下的有关子目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 银行间的契约借款,统一由总行以票据抵押或回购方式办理。总行通过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买卖国债和外汇,调节资金余缺。

第六章 信贷资金的统计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 总行将相应建立和完善有关报表制度,对信贷资金的流向和运用质量进行分析、监测和检查,对资金运动趋势和资金的需求进行前期的预测。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必须准确、及时、完整地填制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对信贷资金执行情况要建立上级行定期检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和下级行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都要对信贷资金实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对调拨资金和融通资金要建立明细台帐,监测营运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凡违反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规定者,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通报;

3.限制放款;

4.加收罚息;

5.收回总行对分行的临时贷款,并停止对分行的临时贷款;

6.停止对外融资;

7.限期调整资产负债结构;

8.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7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根据中国银行网站资料整理)

 

编辑:李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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