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能源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能源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部门、单位建议,增加能源用户在节约能源、参与绿色能源消费等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能源用户应当“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为进一步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增加规定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草案第三章中增加三条规定:一是明确“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二是规定“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国家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三是明确“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对能源供应企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处分的法律责任,并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以下修改:一是对能源供应企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将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的处罚,由处相关主体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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